DCS -法规

SEEMP II和focc - r验证的不同标志的授权范围是什么?

答:
答:

大多数船旗都授权DNV执行所有5项任务:

  1. SEEMP II的验证
  2. 签发《SEEMP II》合规确认书
  3. 燃油消耗报告(focc - r)数据的验证
  4. 发布关于focc - r的合规声明(SoC)
  5. 向国际海事组织数据库GISIS报告focc - r数据

然而,一些标志将授权范围限制在五项任务中的某些任务,或者它们强加了额外的要求,例如:

  1. DNV应向船标(如VUT、PAN)报告focc - r数据
  2. 丹麦船级社应建议船旗发出SoC(例如PAN, LBR)
  3. DNV应向船旗(如LBR+)报告分类数据
  4. 挪威船级社应建议船东向船级社(如船级社)申请签发SoC。
  5. DNV应向船舶开具发票并支付一定的DCS附加费以挂旗(如LBR)

悬挂新加坡国旗的船只(OSV)仅仅在挪威运营,是否可以被视为“本地贸易”而不受DCS约束?

答:
答:

通常,只在经济区(200海里)内作业的船舶悬挂该国国旗,并遵守与国际规则可能不同也可能不同的国内规则。例如,挪威的一项法规规定,SOLAS和MARPOL在进行了一些调整后适用——DCS法规适用于国内贸易中的船舶,不作任何修改。在挪威大陆架上悬挂非挪威国旗的船舶必须具有国际贸易证书,其中包括DCS合规声明。

DNV是否为非DNV船级的船舶提供DCS服务?

答:
答:

是的,DCS是一种服务,可以由RO提供,与船舶的级别无关,如果没有得到主管船旗国当局的指示。

总吨位为5000吨或以上的船舶是否有豁免申请国际海事组织数据收集系统?

答:
答:

根据《防污公约》附则VI第19条适用范围2.1和2.2,IMO DCS不适用于非机械推进的船舶以及平台,包括fpso和fsu和钻井平台,无论其推进方式如何。

一般而言,小于5000gt的船舶或不需要携带IEEC(能源效率证书)的船舶不属于DCS。

DNV是否支持客户经营悬挂非marpol缔约方旗帜的船舶?

答:
答:

是的,DNV可以应船东/经理的要求执行此类验证工作,但不能代表该船位(参考MEPC.1/Circ. 1)。871自2017年9月4日起)。

DNV也可以在非法定的基础上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数据。如果客户决定继续进行,我们建议您联系date@LDsports火箭联盟dnvgl.com直接获取有关如何进行的详细信息。

如果船舶在一年内更换公司,谁负责编制当年的燃油消耗报告?

答:
答:

每位经理负责报告其年度的部分,即在公司变更时,前任经理应提交其年度的部分的报告(参考《防污公约》附件VI, Reg. 22A.5)。

在这种情况下,经理必须请求创建相关的报告期,并通过Veracity上的舰队状态门户网站提交focc - r。

如果船舶在年内换旗,是否会触发focc报告?

答:
答:

是的,换旗会触发FOCR对船舶相应的挂旗期进行验证(参考《防污公约》附则VI, Reg. 22A.4)。

遵循DCS的法律要求是什么?

答:
答:
  1. 制定数据收集计划(SEEMP第二部分),并由船旗局或任何正式授权的组织审查。
  2. 监测和报告燃油消耗数据、航行小时数和行驶距离,并由船旗局或任何正式授权的机构核实数据。
  3. 为更新的SEEMP(2019年1月1日起)在船上携带合规性确认,并为所需的燃油消耗报告在船上携带合规性声明。

DCS要求是否有任何可能的豁免?

答:
答:

船旗国当局可根据国际海事组织MEPC.1/第863号通告,豁免《防污公约》附则六第4章的任何要求(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只)。

DCS的合规截止日期是什么?

DCS要求是否有任何可能的豁免?
答:
答:
  • 每年3月31日:向核实人提交年度燃油消耗量报告的截止日期(《防污公约》第22a条)
  • 每年5月31日:燃油消耗报告的符合性声明(SoC)必须在船上

DCS是否适用于半潜式舱室单元?

答:
答:

不。

风电场自升式装置是否服从MRV或DCS?

答:
答:

欧盟MRV适用于风电场自升式自升式,但只要自升式自升式是在风电场安装中运行(并且不是从一个港口运输货物到另一个港口),这些活动就不属于MRV范围。这意味着船舶应该有MRV监测计划,但在风电场安装时不需要监测或报告消耗、时间和距离。如果他们已经以这种方式工作了整整一年,他们就不需要提交当年的MRV排放报告。

一般而言,欧盟MRV适用于5,000 GT以上的船舶。豁免的船舶包括军舰、海军辅助设备、捕鱼或鱼类加工船、原始建造的木船、非机械装置推动的船舶以及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参考文献2015/757第2.1和2.2条)。此外,本条不适用于非为商业目的运输货物或乘客的船舶活动和活动,例如疏浚、破冰、铺设管道或海上装置活动(参考第757号条例的序言[14])。

欲知详情,请参阅EMSA主页,明确将海上风电场安装活动排除在MRV范围之外。

IMO DCS适用于风电场安装自升式平台。它们不是《防污公约》附则VI意义上的平台,将被排除在外。他们必须在船上携带经过验证的SEEMP II(以及相关的合规确认书),他们必须随时监测和报告他们的消耗,时间和距离,并报告年度燃油消耗报告。

DCS - SEEMP第二部分

SEEMP第二部分计划是什么?

答:
答:

SEEMP第二部分也被称为船舶燃料油数据收集计划。它是SEEMP的一部分,描述了监测燃油消耗的程序。SEEMP II文件需要验证者的确认。该计划的指导方针包含在第6至8段下的MEPC.282(70)号决议中,附录2提供了一个样本表格。

DNV是否为SEEMP II计划的准备提供了模板?

答:
答:

DNV提供了一个web应用程序(app),用于在DNV客户门户网站上创建和提交计划以获得批准。客户应该通过这个应用程序提交计划,而不是手动准备他们的SEEMP II计划。

如果客户在应用程序中确认IMO DCS的监测方法与欧盟MRV的监测方法相同,DNV还提供了MRV监测计划由我们验证并批准为SEEMP II的可能性。

SEEMP II计划是否须经批准?

答:
答:

法规要求SEEMP包含上述数据收集计划(SEEMP II)。SEEMP II须经船旗国或RO确认。确认后,将发出合规性确认书。

DNV是否确认非DNV级船舶符合SEEMP II计划?

答:
答:

可以,但须经有关国旗的授权和批准。非DNV级的船舶也欢迎订购DNV DCS验证服务(SEEMP II和年度FOC报告验证)。在某些情况下,船旗可能决定执行DCS认证的RO应与法定的RO相同。

应急发电机发动机或救生艇发动机必须列在SEEMP II的消费者类别下吗?

答:
答:

不,EG发动机或lbe所消耗的燃料根据《防污公约》不被认为是燃料,因为它不用于推进或操作。然而,如果EG发动机用于运营目的,则必须将其视为辅助发动机,因此必须将该发动机列为排放源,监测其消耗并报告排放情况。

SEEMP II可否与SEEMP part I分开提交?

答:
答:

是的,SEEMP II应单独提交。SEEMP I无需审批。SEEMP只有第二部分须根据《防污公约》附则VI第5.4.5条批准。

条例5.4.1至5.4.4只要求SEEMP上船,但不要求SEEMP第一部分的检查或批准。

DNV是否接受前RO对SEEMP II的符合性确认(CoC) ?

答:
答:

不可以,在更换旗帜和/或公司时,必须提交新的SEEMP II,并发出新的CoC。

如果没有船旗授权,DNV是否可以批准SEEMP II计划?

答:
答:

是的,在这种情况下,DNV GL将代表乐动体育登录DNV批准提交的计划并发出相关的合规性确认书。

是否所有旗帜都接受SEEMP II计划CoC上的数字签名?

答:
答:

CoC不是证书,而是合规函。对于符合性声明或其他证明,国际海事组织指南fil .5/Circ.39/Rev. 5适用于该指南。2适用。

特殊的标志条件可能适用,必须考虑到。

如果船舶有冰级,是在SEEMP II计划中申报还是在燃油消耗报告中申报?

答:
答:

DCS法规要求冰级报告作为燃油消耗报告的一部分,它也应该包括在SEEMP第二部分中。

向DNV提交SEEMP II计划审批的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答:
答:

所有从事5000总吨以上国际贸易的现有船舶均应在船上安装SEEMP II。

新造船舶在开始国际贸易前,应当有该计划上船。为了让DNV验证SEEMP II,并在交付前及时发出合规性确认,建议客户提前提交计划。

使用DNV应用程序生成的计划通常在提交后1周内或最多2周内获得批准。

根据标志的授权,处理标志需要考虑额外的时间。

为什么DNV在批准SEEMP II后没有盖章?如何确保准则与计划之间的联系?

答:
答:

DNV不盖章验证SEEMP II计划,因为这不是规定要求的。

SEEMP II批准后,将发布计划符合法规的数字确认书(CoC)。

CoC包含了对批准的SEEMP II的引用,作为特定SEEMP II获得批准和合规的证据。

经验证的计划应与DNV签发的CoC一起保存在船上。

对于某些标志,我们收到的是验证信,而不是SEEMP II验证后的符合性确认。为什么会这样呢?

答:
答:

挪威船级社无权对某些旗帜(如利比里亚或德国)发出合规性确认。遵守的确认将由国旗发出。

由于国际能源效率证书(IEEC)要求船上有SEEMP II,如果SEEMP II的CoC是由DNV以外的RO签发的,DNV是否可以签发IEEC ?

答:
答:

通常是的。如果DNV正在处理船舶的法定问题,DNV将为该船舶颁发IEEC,如果SEEMP II由DNV以外的RO批准,如果国旗不要求执行DCS的RO必须是涵盖法定的相同RO。

在SEEMP II生成器应用程序中,表单填写了一个或多个不正确的船舶详细信息。我怎样才能纠正这个错误呢?

答:
答:

在SEEMP II发电机应用程序中,您现在可以更改船舶细节。编辑完成后,按Submit按钮提交更新后的计划。

如果船舶在SEEMP第二部分批准/颁发CoC之前持有DNV颁发的国际能源效率证书(IEEC),是否需要重新颁发IEEC ?

答:
答:

不需要,由于SEEMP第二部分的批准/ CoC的签发,IEEC不需要重新签发。

我们可以在船舶进入我们管理之前提交SEEMP II吗?我们什么时候开始?

答:
答:

SEEMP第二部分应在接管后投入使用之前更新和批准,并颁发CoC。

为了让DNV验证SEEMP II,并在交付前及时发出合规性确认,建议客户提前提交计划。

使用DNV应用程序生成的计划通常在提交后1周内或最多2周内获得批准。

根据标志的授权,处理标志需要考虑额外的时间。

如果仅仅是更改公司名称,是否需要更新SEEMP II ?

答:
答:

DNV建议使用Veracity中的计划生成器应用程序更新SEEMP II,以获得新的合规文件,并避免与第三方(如PSC)发生问题。

DCS -向DNV进行数字报告

船舶应向DNV报告哪些分类数据?

答:
答:

DNV要求船舶通过定期报告全年特定事件提交分类数据(第4.1段)。需要事件报告来计算:

  • 消耗数据:基于日志抽象报告(到达/中午/出发),包含位置、油耗、距离和时间。船舶至少应该报告所有港口出港和入港情况。此外,DNV建议对这些报告进行补充,例如,中午报告,以确保至少有一个每日报告。
  • 燃料平衡:基于燃料交付单报告和日志摘要报告,其中包含船上剩余(ROB)。DNV要求在加油(BDN)时进行报告,并在年初、年中和年底进行船上剩余(ROB)报告。

船舶如何向DNV报告?

答:
答:

船舶需要以数字方式向DNV报告航行数据/日志摘要。数据可以通过系统到系统连接提交,也可以在我们的客户门户中手动使用数据文件(例如.csv)提交。提供了系统接口规范和Excel到.csv格式转换器,以确保提交给DNV系统的数据格式正确。

我可以做MRV和DCS的联合报告吗?

答:
答:

是的。通过使用DNV的联合报告模板,您可以同时报告这两种情况。

建议客户联系其客户支持,以确保为所需的验证服务范围设定了合同基础,即DCS也包括在内。

我们是否需要报告应急发电机或救生艇发动机的消耗量?例如,pctc上的甲板升降机、甲板削屑机或散装货舱洗衣机的燃油消耗情况如何?

答:
答:

这是不需要的,因为EG发动机或lbe消耗的燃料不被认为是根据MARPOL的燃料,因为它不用于推进或操作。

但是,如果这些金额包括在总消费中,我们不要求扣除这些金额。

然而,如果EG发动机用于运行目的,则必须将其视为辅助发动机,并对其消耗进行监测并报告排放。甲板升降机、甲板削屑机或货舱洗衣机消耗的燃料要报告,因为这些系统与船舶的操作有关。

船舶在历年期间更换公司。哪一家公司负责报告航次数据和提交focc - r ?

答:
答:

每家公司都负责报告航次数据,并提交各自年度的FOC报告。这意味着管理部门(或ro)必须核实一艘船在一年内更换公司时的FOC报告。

我们如何计算横跨数据报告期间的航次消耗?MEPC.282(70),第7.1.1.3章?

答:
答:

关于MEPC.282(70)/Chapter 7.1/1.3,我们的理解如下:

如果航次超过数据报告期的结束,则属于前一个报告期的航次部分的燃油消耗量评估如下:

船上剩余油(ROB)在航程开始和结束时进行测量,以确定整个航程的燃油消耗。报告的第一部分航程(C)的耗油量是用总航程燃油消耗量(X)乘以第一部分航程的持续时间(Y)与总航程的持续时间(Z)之比计算的,因此C = X*Y/Z。

DP作业期间的行进距离是否也应记录为IMO DCS的行进距离?

答:
答:

是的,在海上航行的任何距离(也包括漂流)都应报告为航行距离。

用于推进或船舶操作的燃烧以外的其他方式的燃料消耗,例如修井(柴油喷射)是否必须作为DCS的消耗报告?

答:
答:

不需要,只需要报告推进或船舶运行燃烧的燃料消耗。

用于推进或船舶操作的燃烧以外的其他方式的燃料消耗,例如修井(柴油喷射)是否必须作为DCS的消耗报告?

答:
答:

不需要,只需要报告推进或船舶运行燃烧的燃料消耗。

船舶是否需要在港口和航行时间之间进行消耗监测?

答:
答:

不,对于DCS,消耗不需要在港口和航行时间之间进行分配。但是,请注意,海上时间是指从离开泊位到到达泊位之间的时间。

海上的时间是如何定义的?

答:
答:

根据规定,在海上度过的时间被定义为在自身推进下度过的时间。我们将这一时间解释为从离开泊位到到达泊位之间的时间,包括漂流、DP和拖船辅助/拖船,但不包括锚地。

必须报告哪些事件?

答:
答:

该船有以下选项:

  1. 离泊位和到达泊位
  2. 每日报告,如中午报告或任何其他每日报告
  3. 1和2的组合

什么是IMO-no。写在掩体报告里吗?运送燃料的船还是我们的燃料船?

答:
答:

在燃料舱报告中,应输入接收燃料舱的船舶的IMO编号。

在DP下行进的小距离,例如0.1nm,是否需要报告?

答:
答:

我们没有规定最小距离,即任何行驶距离都应报告。

对于在海上连续数月没有停靠的地震船或海洋服务船,如何报告日志摘要?

答:
答:

我们建议具有这种服务模式的船只通过每日午间报告进行报告。

我们需要多久上传一次日志摘要和地堡报告csv文件-每天,每周,每月,一年一次?

答:
答:

这取决于用户的偏好。但是,由于DNV为管理人员提供了数据的质量检查,我们建议利用这一点,经常提交数据,以便及时解决任何问题。

如果我们选择每年只提交一次数字日志摘要报告csv文件,即在年底之后,我们必须在什么时候提交?我们是否可以选择在历年结束后三个月内,即3月31日前提交文件?

答:
答:

《防污公约》(附件六,第22A条)规定的截止日期。3)即“年底后三个月内”,是指报批的年度燃油消费总量报告(FOCR)。数字日志摘要和燃料报告(分类数据)需要在FOCR之前提交,以便DNV的系统可以使用它们来准备FOCR,并将其提交给经理进行审查和验证。由于在DNV系统将其汇总到FOCR之前,分类数据需要没有问题,因此管理人员应该在整个报告年度频繁提交这些数据,以利用DNV的数据质量检查服务,以便管理人员能够及时解决数据监控中的任何问题。

我们需要为DCS记录每一次货物变更吗?

答:
答:

DCS根本不需要货物监控。船舶的载货能力(即载重,总载重,总载重)在年度FOCR中被宣布为载重作为代理。

在冰上航行的时间和距离是否必须申报?

答:
答:

不,这是自愿的,即使是冰级船只。我们建议不要单独报告这些数字。但这些数字不应删去,应与无冰航行数字一并报告。

DCS是否有类似MRV的航次监控豁免?

答:
答:

对于DCS,不需要航次监控。然而,使用DNV进路对MRV进行周期监测的船舶,将自动完成DNV进路的DCS报告。一般而言,如果船舶必须只执行DCS,则应报告离港和抵港或每天一次(中午)事件(参考船队状态门户网站上可用的.csv转换器中的注释表[MRV & DCS >管理数据>可用模板])。

我们上传了用于DCS报告的csv-files。如何判断上传是否成功?我们能在数据质量仪表板中看到任何反馈吗?

答:
答:

非常感谢您熟悉如何将.csv文件上传到我们的系统。

上传成功后,我们的系统将立即通知您已收到的报告数量(行)。通过单击管理数据选项卡最左侧的蓝色Overview链接,您可以获得上传的日志摘要和燃料箱报告的概述以及每艘船的最后上传日期。您还可以下载某个时间段内上传的数据,并确保收到的是您打算上传的数据。

在上传后最多24小时后,您可以在Fleet Status门户的数据质量选项卡中找到数据质量反馈。

我们是否需要将分类数据保存在船上?

答:
答:

不,根据MEPC.1第795号第3版第13项,对Reg 22A的解释。8、分解数据不要求保存在船上,前提是公司能够提供分解数据。

DCS的报告期是什么时候?

答:
答:

报告期开始于1月1日或前一报告期结束的次日,结束于12月31日或变更旗帜或变更公司之日。

这意味着,如果船舶在一个日历年内没有更换旗帜或公司,则报告期间为该日历年。否则,报告期将以更改船旗或更改公司为结束和开始(参考《第IV防污公约》第22A条)。4和22A.5)。

对于从残留物(HFOs或LFOs)到馏出物(MDO / MGO)类型的0.5% VLSFOs,我们应该使用哪个排放因子?

答:
答:

燃料类型的报告应根据ISO 8217等级,仅粘度是决定性的:

  • 等级RME到RMK,排放因子3.114:HFO
  • RMA至RMD等级,发射因子3.151:LFO
  • 等级DMX到DMB,发射因子3.206:MGO

燃烧产生的0.5% VLSFOs的排放,根据燃料供应商的库存,可能是残留物(HFOs或LFOs)或馏分物(MDO / MGO)类型,可按以下方式监测:

  1. 根据粘度和类型使用正确的发射系数
  2. 或使用相关燃料中Cf最高的燃料,例如:
    a.如果HFO、LFO和MDO混合在一个罐中:使用MDO的Cf
    b.如果在一个罐中混合HFO和LFO:使用LFO的Cf

我们是否需要将LNG运输船上GCU(气体燃烧装置)的消耗作为DCS的消耗进行报告?

答:
答:

是的,必须报告GCU的消耗情况。根据《防污公约》的规定,“燃料油是指交付给船舶推进或在船上操作并用于燃烧目的的任何燃料,包括气体、蒸馏物和残留燃料”。燃料油与作业有关,因此在燃料油中燃烧的气体,即使只是为了燃烧,也是为了作业目的,因此被认定为燃料油,其消耗量必须报告。

DCS - focc报告,SoC

如果船舶有冰级,是在SEEMP II计划中申报还是在燃油消耗报告中申报?

答:
答:

DCS法规要求冰级作为燃料油消耗报告的一部分,它也应该包括在SEEMP第二部分中。

小组报告须于何时提交行政总监/总干事?

答:
答:

在每个历年结束后三个月内(参考《防污公约》附则VI, Reg. 22A.3)。

然而,DNV作为RO建议,FOC报告应在报告期结束后尽快提交,以促进及时批准。

什么时候必须发布focc报告的合规声明?

答:
答:

历年开始后五个月(参考《防污公约》附则六,第6.6条)。

年度燃油消耗量报告是否须经船上验船员批准?

答:
答:

不,DNV的目标是尽量减少现场访问。所有数据都需要在线报告,并将在DNV办公室进行核实,因此FOC报告也将得到核实,并将在相关DNV办公室发布合规声明。

经过验证后,将发出数字签名的合规性声明并将其发送给客户。

DNV是否会核实非DNV级船舶的年度燃油消耗报告?

答:
答:

可以,但须经有关国旗的授权和批准。非DNV级的船舶也欢迎订购DNV DCS验证服务(SEEMP II和年度FOC报告验证)。

DNV是否为IMO DCS focc报告提供年度汇总?

答:
答:

是的,就像MRV一样,我们也会根据客户提交的航次数据,将DCS FOC报告的数字汇总后提供给客户确认。

如果之前的公司没有为新公司提供上一阶段的SoC会发生什么?新公司会有什么后果吗?

答:
答:

该规定要求所有soc都在船上,但没有具体说明如果新所有者没有从前所有者那里收到它的后果。因此,后果取决于国旗。

如果船只没有SEEMP II的CoC,是否可以验证focc - rs ?

答:
答:

不可以,所有5,000总吨及以上的船只均须载有SEEMP II。闲置或停靠的船只也不例外。根据《防污公约》附则VI第22.2条和22A条。1、没有SEEMP II无法验证focc - rs。

对于生物燃料或化石燃料和生物燃料的混合物,哪个碳因子Cf应使用?

答:
答:

考虑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8年12月11日关于促进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指令(EU) 2018/2001,附件V, C部分,项目13 -规定使用生物燃料和生物液的二氧化碳排放为零,DNV接受根据欧盟认可的自愿认证计划认证为可持续的生物燃料和生物液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为零。对于混合物,CO2排放因子应基于各自燃料排放因子的加权平均值:例如,10%生物燃料和90% MGO的排放因子为0.1 x 0 + 0.9 x 3.206 = 2.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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